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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鑰
  崔某在江蘇省江陰市從事個體廢油回收工作,長期居住在廢油回收船上。去年6月的一天早上,崔某跟朋友在船上等著漲潮好開工,兩人一時興起決定去長江電魚回來下酒,捕獲了2斤長江小雜魚,價值人民幣44元,被法院判處刑罰。江陰市檢察院統計顯示,2009年至2013年間,該院共受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10件19人,且每年都有此類案件發生,屢禁不止。
  “這些非法捕撈者大多是長江上的航運人員。因為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同於民眾藉以娛樂消遣的垂釣行為,往往需要船舶這一特殊工具。從事長江航運的船主或者工作人員有接觸船舶的便利條件,因而成為這一犯罪的主體。10起案件中19名嫌疑人,均為私營船主或者幫工。”辦案檢察官介紹說。
  調查發現,非法捕撈行為多發生在禁漁期。包括江陰航段在內的長江中下游禁漁期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期內禁止從事捕撈作業。江陰市受理的10件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發生在禁漁期內的為8件。如張某、康某共同在禁漁期內駕駛小船至長江肖山水廠段和濱江糧庫碼頭段水域,採用國家禁止的電網方式進行捕魚,共捕獲長江黑魚、鯽魚等12條,價值39元,最終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刑罰。
  電網捕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捕撈方法,這種對魚類不分品種、大小進行電擊捕撈的行為,被稱為“絕戶”捕撈,對生態環境和水體質量都會產生極大的危害。現在的船舶多採用電力發動機,很多船主都有電源逆變器和電瓶,因此捕魚時往往就地取材,採用電捕魚的方法。江陰市檢察院受理的10件案件均系採用逆變器等進行電魚。
  “社會公眾對於禁漁期電魚系犯罪行為缺乏清醒的認識。在不少人看來,‘魚是可以隨時捕撈的資源’,往往是在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後才認識到後果的嚴重,這是此類案件屢禁不止的最重要的原因。同時,一些漁船體積小、速度快,難以被髮現或追趕上;單一的偵破渠道,使得很多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的責任無法得到追究。”辦案檢察官說。
  檢察官提示:目前正處於長江中下游航段的禁漁期,相關部門應採取多種措施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打擊力度,組織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公眾,尤其是航運從業人員的法律宣傳和安全教育,主要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刑事犯罪進行宣傳,使其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因不懂法而導致此類案件發生。同時,積極探索綜合治理方案,引導漁政、工商、水利、公安等部門形成聯合執法常態機制,從非法捕撈工具的制售、使用和水產品的銷售等多個環節予以監控,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力度。  (原標題:非法捕撈危及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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